中華民國97年全國第29屆華宗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紀念陳故省議員華宗先生守正不阿的辦事精神和對地方的貢獻,響應全民運動,提高排球水準,增進身心健康。
二、依 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8月20日體委競字第0970016046號函。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台南縣政府。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學甲鎮公所。
五、承辦單位:台南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台南縣體育會、學甲鎮民代表會、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鎮農會、學甲國中、學甲國小、東陽國小、南鯤鯓代天府、海埔池王府、學甲慈濟宮、大灣清濟宮、興善寺、法源禪寺、學甲鎮各社區團體。
七、贊助單位:艾瑞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尊賢文
教公益基金會、金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縣區漁會、學甲天來釣蝦場、金長榮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陳美津女士。
八、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日~11月4日(星期六、日、一、二)。
九、比賽地點:學甲國中排球館、學甲鎮綜合體育館、學甲國小及東陽國小活動中心。
十、比賽組別: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甲組 6.高中男子乙組 7.高中女子甲組 8.高中女子乙組
9.國中男生甲組 10.國中男生乙組 11.國中女生甲組 12.國中女生乙組
13.國小男童六年級組 14.國小男童五年級組
15.國小女童六年級組 16.國小女童五年級組
十一、參加資格:凡中華民國境內機關、團體、學校、民眾均得依照下列辦法組隊參加:
(一)社會男、女子組:自由組隊。
(二)大專男子組:限96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特優級前八名球隊以外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凡獲得96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特優級前八名之球隊,限參加社男組。
(三)大專女子組:限96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特優級前六名球隊以外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凡獲得96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特優級前六名之球隊,限參加社女組。
(二)高中男、女生組:高中(職)在籍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並向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註冊者為限)。
(三)國中男、女生組:國中在籍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並向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註冊者為限)。
(四)男、女童六年級組:國小在籍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且為民國85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並向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註冊者為限)。
(五)男、女童五年級組:國小在籍五年級以下包括五年級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並在民國86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六)每組各單位限報一隊,每一球員限報一組一隊,不得重複,若重複報名者,以最先報名之球隊為參賽球隊。
(七)凡報名參加97學年度中等學校甲級聯賽之高中組及國中組球隊,限報高中男女甲組及國中男女甲組,以學校為單位。
(八)凡報名高中組、國中組、國小六年級組比賽之球員,各校均須向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辦理球員登記後,始得參加比賽(國小五年級組之球員,為該校在籍學生即可,不受本項資格之限制)。
十二、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規則。
十三、比賽制度:
(一)由大會根據各組參加隊數之多寡於抽籤前公布,如每組報名未滿四隊時,不舉行比賽。
(二)各組比賽均採三局二勝制,決勝局採15分制。
十四、比賽用球:大會指定用球(明星牌)皮製彩色球(三號、四號使用彩色橡膠
球)學童五年級組使用三號球,學童六年級組使用四號球,國中以上用五號球。
十五、報名辦法:(一)請在學甲鎮公所網站下載報名表、住宿申請表,以附加檔案方
式email至hca036@email.tainan.gov.tw。(請自行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需造字者,並將報名表寄至台南縣學甲鎮華宗路313號學甲鎮公所民政課郭新展先生收(06-7832100轉25)。
※請依規定方式報名,傳送失敗或不明者請自行負責。
※隊名必須為中文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資料務必填寫,資料不全者恕難受理。
(二)報名時間:自97年9月22日上午8時起至10月6日下午5時30分止,逾期不受理。(以email時間為準)。
(三)報名費:每一參加球隊報名費新台幣1500元正(請以現金袋寄至學甲鎮公所,於10月9日前寄達,未繳交報名費者不予受理報名)。
(四)人 數: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一人。各隊得報18人 (包括隊長),但需在10月13日前將最後確認名單(12人) email至hca036@email.tainan.gov.tw。未傳送最後確認名單,大會將主動自後刪除多餘球員,球隊不得異議。
(五)若最後確認名單中之球員,於比賽前受傷需更換者,請提出公
立醫院證明,於領隊會議中進行替換,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確認名單。
(六)報名球員名單必須符合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各級球員登記輔導管理辦法登錄之名單。
十六、抽籤日期:97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二時在學甲鎮公所二樓會議室舉行,各隊應派代表參加,未參加之球隊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七、
領隊會議:97年10月31日(星期五)下午三時在學甲鎮公所三樓會議室舉行,不另行通知。
裁判會議:97年10月31日(星期五)下午五時在學甲鎮公所三樓會議室舉行。
十八、獎 勵:
(一)各組報名球隊在十五隊以上錄取六名、六隊至十四隊錄取四名,五隊錄取三名,四隊錄取二名,各頒發獎盃及球員個人獎狀。
(二)高中、國中男、女甲組前八名球隊獲得參加98年莒光盃比賽資格。(如甲組報名未滿八隊時由乙組依序遞補;再未滿八隊時,則由甲組前八名外之球隊依序遞補)
(三)優勝球隊隊職員名單送請有關單位敘獎。
十九、附 則:
(一)凡參加社會組之運動員在出場比賽期間,應帶國民身分證,大專、高中、國中球員應帶學生證,國小學生需帶貼有相片的在學證明書(須蓋關防、相片騎縫加蓋校長職官章)。
(二)合法之抗議應由各單位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將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整於該場比賽完畢一小時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沒收其保證金,不得提出異議。
(三)運動員身分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發現時當場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球隊比賽服裝及襪子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1~18號),球衣並應有中文隊名,「隊長」要有固定標誌,否則不予出賽。
(五)循環賽計分方法:
1.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如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各隊在該賽程所勝總分除以所負總分以其商之多寡判定名次。
3.如前項勝負分數之商相等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以其商之多寡判定之。
4.如前項仍相等時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
5.凡中途棄權時,不予列名次,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6.凡報名未出賽單位,三年內不接受報名。
(六)參加中華盃總決賽錄取資格計分辦法:
1.基本積分:凡報名國小五、六年級各組之球隊即給予積分 1.5分,惟各組各校僅以一隊計分。
2.名次加分:
(1)第一名10分,第二名9分,第三名8分,第四名7分,第五名6分,第六名5分,第七名4分,第八名3分。
(2)如有名次並列時,則以名次前後分數加分後除以並列隊數,其商即為並列各隊所得分數。其計分方式為:(4+3)÷2=3.5,每隊各得3.5分。
3.基本積分加上名次得分後,即為該隊在該盃賽所得總分。
4.若一校報名二隊以上時,且二隊均進入前八(六)名時,則以名次較佳一隊為計分對象,另一隊名次保留但不予計分。
5.各球隊在同一學年中,至少須參加二次資格賽(永信盃、華宗盃、五王盃、和家盃、北市青年盃),方得列為參加中華盃計分對象。
6.任一球隊若在比賽中有嚴重違反大會規章及運動精神者,除由大會控判委員會議處外,並取消該隊在該次比賽之所有積分。
7.各球隊在參加各項資格賽中,採名次較佳之二次資格賽加上二次基本積分計之。以積分排名序之前十二隊(每校每組限一隊)取得參加中華盃總決賽資格,並以積分之多寡判定排名排定預賽分組;若積分相等時,則以該球隊在資格賽中所獲最佳成績依序判定;再相等時,則以基本積分多寡判定,若再相等時則並列判定為依據。
8.如取得中華盃參賽資格隊伍未達十二隊時,則以單一資格賽最佳名次積分錄取之;如積分相等時,則以參加資格賽次數較多者錄取;再相等時則以相同積分之學校參加各組隊數多寡判定之;再相等時則由協會抽籤判定之。
(七)有關競賽規定請上網查詢,各組賽程表亦請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請上學甲鎮公所網站:
http://web2.tainan.gov.tw/Syuejia/ 下載。
(八)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領隊會議時修改之。
競賽規程:
相關網頁:
http://www.ctvba.org.tw/modules/news/?storytopi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