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東大學九十七學年度『新生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宗 旨:歡迎新生入學、提倡校內排球運動風氣,促進身心健康情誼交流,
特舉辦本活動競賽。
二、 主辦單位:國立台東大學體育室
三、 承辦單位:國立台東大學排球隊
四、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四日。
五、 比賽地點:國立台東大學台東校區室外PU球場。
參加資格:凡九十七學年度國立台東大學在籍一年級學生皆可組隊參加。
六、 比賽分組:
男子組:凡九十七學年度國立台東大學在籍一年級男性學生皆可組隊參加。
女子組:凡九十七學年度國立台東大學在籍一年級女性學生皆可組隊參加。
七、 比賽制度:循環制。
八、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
九、 比賽用球:Mikasa橡膠球
十一、比賽細則:比賽採三局二勝制,如勝局數一比一時,決勝局(第三局)採
以先得15分,並至少領先對隊2分之球隊贏得該比賽。
十二、報名地點及方式:
(一) 日期: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點止。
(二) 地點:知本校區器材室 電話:(089)318-855轉1903
(三) 每隊(以班為單位)可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一名,負責與大會接洽事宜,隊員十二名。
(四) 繳費:每隊繳交報名費新台幣伍百元整,於領隊會議時繳交
聯絡人:體三 郭芮昕 TEL:0930-167-712
十三、比賽抽籤(領隊會議)
(一) 日期: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五)12:30召開。
(二) 地點:國立台東大學知本校區器材室。
(三) 未到場參加抽籤者,由主辦單位帶抽,不得異議。
十四、獎勵:
(一) 男女各組取四名
(二) 各優勝單位頒發團體獎狀、個人獎狀及獎金,以資鼓勵。
十五、罰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場比賽,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以計算。
(二)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屬實者,即取消該單位所獲之名次,繳還所頒發之獎狀,並通知各單位。
十六、競賽規定:
(一) 運動員應提前二十分鐘到場,並準時出場比賽,以大會時間為準。(逾時十分鐘位出場者,以棄權論)
(二) 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未攜帶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 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四) 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責。
(五)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會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裁判為終決。
十七、申訴:
(一) 比賽中申訴之事件應由領隊(教練)或隊長以書面簽名蓋章,並繳交500元申訴費,向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提出,以審判委員會之裁判為終決,若判定申訴無效則申訴費沒收,申訴有效則退還,不得異議。
(二) 有關競賽規則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應以口頭提出外,依須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辦正式手續,否則視同放棄申訴權。
十八、其他事項:
(一) 競賽期間各參賽隊職員之保險,請自行負責。
(二) 本競賽規則如有重大異議,由承辦單位擇期召開會議討論之,如僅細節或文字修訂,則由承辦單位彙整後逕行決定,並通知各參賽單位辦理。